威领股份(002667):2025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
1.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、否决提案的情况。
2.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。
3.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“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”。
1、会议召开时间:2025年2月6日(星期四)下午14:00
(1)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:2025年 2月 6日
(2)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:2025年2月6日的交易时间,即9:15—9:25,9:30—11:30和13:00—15:00。
3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-6666
4、会议召开方式: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
7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日登载于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及巨潮资讯网()。
通过现场(或授权现场代表)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6名,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,041,62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.1082%。
(1)现场投票情况:通过现场(或授权现场代表)投票的股东3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,021,28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.6243%。
(2)网络投票情况: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43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,020,340 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.4839%。
通过现场(或授权现场代表)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44名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,020,34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2.8965%。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,000,0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4126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43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,020,34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.4839%。
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。
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:
1、《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》。
表决结果:同意 38,559,221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.7644%;反对 387,90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9936%;弃权 94,500 股(其中,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2420%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,537,940 股,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.1285%;反对 387,900 股,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.5254%;弃权 94,50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.3461%。
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表决结果:同意 38,675,421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.0620%;反对 232,30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5950%;弃权 133,900 股(其中,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,700 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3430%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,654,140 股,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.7837%;反对 232,300 股,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.3090%;弃权 133,90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,700股),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.9073%。
1、律师事务所名称: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
3、结论性意见:本所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1、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;
2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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